汶川地震后,针对震区借款人贷款偿还困难的问题,银监会曾发布了《认真做好汶川大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核销工作 努力减轻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的债务负担》一文,要求各银行对于借款人因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近日,建设银行出台了多项规定明确地震灾区贷款损失的核销条件。
对于借款人(或持卡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经当地公安部门、法院、民政部门或抗震救灾中心出具确认死亡或失踪者名单证明材料后,建行有关分支机构按"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核销条件分别申报。
对于借款人(或持卡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当地司法部门出具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或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等有权机构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后,建行有关分支机构按"丧失劳动能力"核销条件申报。
对于借款人贷款所购房屋倒塌、损毁或成为危房无法居住的,借款企业厂房倒塌、机器设备损毁等企业财产损失后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保险赔偿后不足)的,经当地政府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或抗震救灾指挥中心等权威部门提供房屋损失鉴定证明、企业财产损失鉴定证明等,建行有关分支机构按"自然灾害"核销条件申报。
对于对于无法取得外部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损失或财产损失清偿证明的,建行有关经办行多个部门将联合组成调查小组,实地勘察核实后形成财产损失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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