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节约销售成本,国内很多保险公司近年来尤其青睐电话营销,电话营销在国外已是臻于成熟的保险销售方式,可其在中国的法制管理暂不健全,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
首先,保单的生效应当在投保人口头成交后再出立具体合同,表明所有保险条款并经投保人过目同意签约。事后保险人应主动保存或提交交易证据,以便以后在发生合同纠纷的时候有据可寻。
其次,电话销售过程中,如若保险公司若仅是通过电话录音的方式向客户传递部分保险条款信息,客户无法看到真实的保险条款,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已经依法履行了如实告知的义务的有权中断保险合同。
最后,在银行代扣保费方面,不应仅凭保险人的通知就扣款,而应在确认双方签约合同有效,经由投保人同意授权后在代扣其保险费,否则,信用持卡人资金安全将无法获得保障。
如今电话营销越来越普遍,亟需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制环境保证双发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