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近日保监会出台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将于9月1日起正式生效,首次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划分为三类,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对于不足类公司,规定了九类监管措施:责令增加资本金或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高管薪酬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停止新业
务、责令拍卖资产、限制资金运用渠道、调整高管人员、接管等。
从规定来看,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念响紧箍咒,而对偿付能力
充足的公司也相应的推出了预防措施。几家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都面临着关门退市或被迫重组的命运,这在我国保险业是从未出现过的。现在面临的问题主要是
相关的法律政策不够完善,相关投保人的是否能得到支付补偿也没有法律支持。
但从大局上看,如果一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长期资不抵债,
那么这家公司的破产退市也许对投保人,整个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都是更有利的。但由于此种情况未在我国出现过,因此也可能带来巨大的影响。但投保人应对保险
公司的偿付能力予以关注这是共识,专家指出,保监会在衡量一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时候应该采取科学的方法,因为一个月的偿付能力不足不代表下个月的就不
足,如果发布了错误信息,有可能引起恶性循环,对一些保险公司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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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思颖
来源:银率网原创
【2008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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