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按期缴纳保险费。投保人缴纳第一期保险费之后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此后投保人必须按期缴纳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之后,投保人仍未缴纳保险费又无保费自动垫交功能的,可能导致保险合同失效。而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
2、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是一种诚信合同,客户填写保单时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尽量避免对自身情况的有意隐瞒或无意遗漏,如果出现欺瞒行为,一旦发现,根据法规,保险公司可拒绝履行保险责任并没收保费。
3、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或属于除外责任。“除外责任”是指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以及保险条款事先申明的范围以外的损失,即使在保险有效期之内,保险公司也不予赔偿的若干条款。
4、所签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这是指合同已订立却因为不具备一些必要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如保险法12条规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5、保险事故发生在免责期。保单生效后,按照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有一段“责任免除”时间叫“免责期”,在此期间出险免赔。如一般的长期寿险免责期是180天。通常免责期越长保费越便宜。
6、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材料。被保险人出险后,受益人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单证、材料,以证实是否属保险责任事故。
7、
超过了索赔时效。保险索赔必须在索赔时效内提出,索赔时效应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算起,超过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险人提出索
赔,视为放弃权利。险种不同时效也不同,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两年,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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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思颖
来源:银率网原创
【2008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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