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司机苗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有关驾驶方面人身伤害保险单,合同中约定苗某为被保险人,其妻子为受益人,投保期限为一年,约定期中苗某在驾驶车辆
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约支付保险金,若驾驶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死亡的,保险公司支付全额保险金10万元。合同生效后,苗某按期缴纳了保费。
4个月后,苗某在驾驶农用运输车聊行驶途中车辆后车厢忽然发生故障,苗某当即下车检查故障,不料却被车厢砸中头部致死。苗某的妻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以苗某下车检查故障不属于是驾驶车辆途中为由拒绝赔偿。
点评:我国合同法及保险法都规定,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保险合同中制定合同的是保险公司单方,苗某
与保险双方都认同了合同的有效性,苗某已经履行了自己按时缴纳保费的义务,但就这次意外事故来看,苗某在行驶途中由于查看车辆故障遇害到底属不属于驾驶车
辆的过程中呢?保险合同中没有具体解释和规定,因此,应该按照合同法所规定的,驾驶车辆的过程应该看做是从出发地到目的地的过程中,包含驾驶过程中检修车
辆的行为的整个驾车过程。
最终法院是判苗某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有效,做出有利于苗某的驾车过程解释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苗某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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