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保险保障基金的性质,并对保险保障
基金管理体制、缴纳基数、缴纳范围和比例,以及投资渠道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原《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的主要内容涵盖了保险保障基金的概念、管理体制基本框架;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主要业务、董事会构成;保险保障基金的来源、缴纳范围和比例;保险保
障基金救助的情形、程序、救助比例和金额;中国保监会和有关部门对保险保障基金和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管理等内容。
早在2007年10
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为适应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体制改革的
要求,同时,根据保险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中国保监会在总结近年来保险保障基金管理运作经验并考虑保险市场需求的基础上,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联
合发布了该《办法》。新《办法》明确了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模式,调整了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范围、缴纳基数,以及部分保险业务的缴纳比例,完善了保险保障基
金的管理运作,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保险业风险防范机制,充分发挥风险屏障作用,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其主要意义在于:一是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管理与外部
监管相结合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体制;二是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
新《办法》调整了章节设置,并对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体制、缴纳基数、缴纳范围和比例,以及投资渠道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其变化主要是:一是新增“保
险保障基金公司”一章,并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主要业务、治理结构、融金,当其破产时,分出保险公司不再受到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资、信息共享等内容做出了
规定。二是调整了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基数,规定保险公司以毛保费收入作为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基数,分入保险公司不再缴纳保险保障基数。三是规范了保险保障
基金的缴纳范围,将投资型非寿险业务纳入保险保障基金覆盖范围,明确了不需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业务范围。四是降低了部分保险业务的保险保障基金缴纳比例,
规定非投资型财产保险、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以及短期健康保险等由按照自留保费的1%缴纳降低为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五是适当拓宽了保险保障基
金的投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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