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张先生于两年前为自己投保了重大疾病险,保险合同成立后张先生在合同期内被查出患有急性心肌梗。但是当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要求
时,保险公司却拒绝给付。因为保险公司认为张先生所患的心肌梗病症不符合当初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关于“心肌梗应同时具备的3项医学指标”的条款的要求,
因此可以免除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
经鉴定,张先生所患的心肌梗确有1项不符合保险条款的指标,但她认为保险公司并未在订立合同时
对“心肌梗应同时具备的3项医学指标”的规定作出说明,而大多数人都不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去了解这些指标的具体的医学含义,因此该项条款应属无效条款。而
且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上并没有对免责条款作出着重说明,因此免责条款无效。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即使没有在合同上具体说明,但在订立合同时对投保人进行了口
头说明,因此该免责条款具备效力。
有专家认为,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合同关于免责条款没有作着重说明,并且这部分属于格式条款,应该无效,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很多人投保时首选的险种就是重大疾病险,但是在购买保险时,更多人在意的却是能保多少种疾病以及费率高低等问题,对其中的免责条款却没有引起足够的
重视,从而导致要求理赔时产生争议。因此专家建议,在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时,要对免责条款足够重视,如果保险合同上没有写明免责条款,则要向保险公司咨询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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