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证交所今日发布了新修改的《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其中的第七条尤其引人关注,那就是关于缩短禁止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窗口期”。
第七条的内容如下: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下列期间不得增持该公司股份:(一)公司业绩快报或者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未发布业绩快报且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日起算;(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
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而原有的第七条中规定:“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业内人士表示这项规定看似影响不大,但是给了市场一个好的预期,那就是上市公司可以在10月份继续增持公司的股票。因为3季度的季报将在10月份披露,按照原有的规定,所
有公司都将受限而不能在10月份增持公司的股票,很明显新规定的修改就是为了改变这一情况。而且在证监会新发的《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同样体现了这样的取向。因此新规定也可以理解为是给上市公司在10月份增持自家公司股票铺路。
(责任编辑:马贵军 chinaeditors#bankrate.com 如需给编辑发邮件,请将前面编辑邮箱地址中的“#”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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