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8年9月6日李先生在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自己早已爱慕已久的车,当日下午支付了车款和由代办投保手续的费用,在获临时移动证后于当日将车提走。在李先生将车开走的第二天,销售公司代李先生在某保险公司办理了该车保险手续,保险期限自2008年9月8日零时起至2009年9月7日止。让人没想到的是,李先生却在投保的当日开车肇事,将一位行人撞伤,共发生医疗费、损失费等共三万元。经交管部门认定,李先生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但是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李先生的保险合同尚未生效。李先生觉得很委屈,因为他在买车当日就交付了保险的费用,是销售公司代投保不及时导致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理赔,造成了损失。由是,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销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三万元。
案例分析:销售公司在买、卖双方对何时办妥投保手续并未作过约定的情况下,应按交易习惯在合理的时间内将代办投保手续予以完成,以保护购车人的利益。李先生在没有明确保险合同何时生效的前提下,仍然驾驶刚购买的新车至临时移动证禁止的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自身存在过错。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但
双方对销售公司何时需办妥投保手续并没有作出约定,销售公司也未承诺过保险合同何时生效,因此,保险公司有理由对李先生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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