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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的三方关系


  一、持有人与管理人的关系
  在基金的当事人中,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购买基金份额或基金股份,参加基金投资并将资金交给基金管理人管理,享有基金投资的收益权,是基金资产的终极所 有者和基金投资收益的受益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的关系,也是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二、管理人与托管人的关系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的关系是相互制衡的关系。基金管理人由投资专业人员组成,负债基金资产的经营;托管人由主管机关认可的金融机构担任,负债基金资产 的保管。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在基金合同或基金公司章程中已预先界定清楚,任何一方有违约之处,对方都应当监督并及时制止,直至请求更换违约方。这种相互制衡 的运作机制,有利于基金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基金运作的绩效。

  三、持有人和托管人的关系
  基金份额持有人与托管人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也就是说,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基金资产委托给基金托管人保管。对持有人而言,基金资产委托给专门的机构保 管,可以确定基金资产的安全;对基金托管人而言,必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负债,监管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保证资产安全,提高资产的报酬。

(责任编辑:马贵军 chinaeditors#bankrate.com 如需给编辑发邮件,请将前面编辑邮箱地址中的“#”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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