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了提高
公积金的使用率,促进房地产交易,福州市公积金住房管理中心发布了新的
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放宽提取条件:公积金
贷款人在200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可提取本人配偶及同在一户的贷款人本人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
二、降低
首付比例:根据2008年银发302号文件精神, 200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
二手房用于自住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比例降低为20%。
三、实行同城通贷:凡在福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八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200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福州市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的普通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延长贷款年限: 200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年龄限制最长期限由男60岁、女55岁调整为男65岁、女60岁,但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五、以上公积金政策执行时限自2008年11月1日起至2009年10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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