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一,集中交易制度。金融期货在期货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进行集中交易,期货交易所是专门进行期货合约买卖的场所,是期货市场的核心。期货交易所一般
实现会员制,只有交易所会员才能直接进场进行交易,而非会员交易者只能委托属于交易所会员的期货经纪商参与交易。
原则二,标准化的期货合约和对冲机制。期货合约是由交易所设计、经主管机构批准后向市场公布的标准合约。期货合约对基础金融工具的品种、交易单位、最
小变动价位、每日限价、合约月份、交易时间等都做了统一的规定;期货合约设计成标准化的合约是为了便于交易双方在合约到期前分别做一笔相反的交易进行对
冲,从而避免实物交收。
原则三,
保证金及其杠杆作用。为了控制期货交易的风险和提高效率,期货交易所的会员经济公司必须向交易所或结算所缴纳结算保证金,而期货交易双方在成
交后都有通过经纪人向交易所和结算所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原则四,限仓制度。限仓制度是交易所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和防范操纵市场的行为,而对交易者持仓数量加以限制的制度。根据不同的目的,限仓可以采
取根据保证金数量规定持仓限额、对会员的持仓量限制和对客户的持仓量限制等几种形式。
原则五,大户报告制度。大户报告制度是交易所建立限仓制定后,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量时,必须向交易所申报有关开户、交易、资金来
源等情况,以便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作市场行为,并判断大户的交易风险状况的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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