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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再强调人身险收费方式

  保监会上周发布公告,再次强调要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公告称,《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将于2009年3月 1日起实施,实施后,各保险公司以现金形式收取保险费、支付退保金和给付保险金应当在保险公司营业场所或者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营业场所。保险公司 在营业场所外通过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以现金的形式收取保险费的,依照保险合同单次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除上述情况或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 外,各保险公司应采取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收取保险费、支付退保金和给付保险金。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和保险营销员不得接受投保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不得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代领保险金。

  此外,保监会还建议投保人尽可能采取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缴纳保费。通过银行汇款缴纳保费的,应注意核对保险公司银行账号。对于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 销员以保险公司名义上门收取现金保费的,应注意核实收款人身份。


(责任编辑:马贵军 chinaeditors#bankrate.com 如需给编辑发邮件,请将前面编辑邮箱地址中的“#”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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