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京市房产局28日出台的经济适用房上市管理办法,从12月1日开始,购买经济适用房已满5年的南京市民,可以上市出售自己的经济适用房。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满5年上市后,买卖的价差收益将由政府收取50%,作为南京市保障住房的建设资金。如果未满5年要转让的,则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按原供应价格予以回购。经济适用房满5年上市的销售对象原本计划仅限于符合申购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居民,现在规定将这一条件放宽,任何人均可以购买。房主在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的居民时,他的售房收益不用上交,房屋仍为经适房;只有在出售给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的居民时,才要上交价差收益,此后该房源就不再是经济适用房,而成普通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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