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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要求加强投资保险管理

  为规范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业务,强化对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管理,中国保监会近日向各财产保险公司下发通知,要求其加强投资型保险业 务管理。

  通知要求,只有符合以下七个条件的财产保险公司,才有资格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
  (一)公司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和亏损相抵后为净盈利;
  (二)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完善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单证管理、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和网络安全运行规章、信息披露管理等各项制度, 以及完善的内控组织架构和实务操作流程等;
  (三)公司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公司没有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相关整改期间;
  (五)公司在最近连续4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高于150%;
  (六)公司设有独立的资金运用管理部门,建立了完善的资金运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七)保监会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规模与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额挂钩,其溢额应大于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4%加上非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 1%之和。财产保险公司上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50%时,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销售,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报告 保监会。
财产保险公司应对其申报的每一个投资型保险产品分别设定从销售开始到结束的销售期限和销售区域。销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销售区域应仅限在县(不含县) 以上分支机构。

  财险公司销售的预定型产品的保险条款中,应列明收益率的约定方式、计算收益的公式和方法,以及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计算返还金额的方法。非预定型产品 的保险条款中,除应列明上述内容外,还应包括:产品风险警示,产品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产品认申购费用,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报酬的保险服务 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与产品资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保险费率及保险费的计提方法,资金账户的估值方法,产品收益的 分配原则、执行方式,个人账户的建立、个人账户价值的计算方法和个人账户价值的申领手续。

  保监会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应从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审慎、合理的设定预定型产品的满期收益率。预定型产品的收益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 80%。同时,从防范风险的角度考虑,中国保监会可规定申报产品的最高收益率,保险公司也可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进行必要的调整,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非 预定型产品不得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诺收益或变相承担损失。

(责任编辑:马贵军 chinaeditors#bankrate.com 如需给编辑发邮件,请将前面编辑邮箱地址中的“#”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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