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6月10日起,
深圳发展银行对旗下的
信用卡产品
滞纳金和
超限费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超限费价格标准调整为超过
信用额度部分的10%,最低10元人民币(或1
美元),最高300元人民币(或35美元);
滞纳
金价格标准调整为人民币卡: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10元人民币。
·相关知识 超限费是指持卡人使用超过发卡机构批准的
信用额度,若在账户超限日(即发卡机构对该笔交易金额的记账日)营业终了前仍未偿还超出限额的部分,即构成超限,应对超额部分按5%支付超限费。
客户申请临时调高的信用额度,在有效期内使用调整后的额度不算超限,到期后,信用额度将自动恢复为原来的信用额度。如在临时调额期限终止日前仍未偿还超过原信用额度部分,发卡银行将在超限日(即调额期限终止日的次日)按超额部分的5%收取超限费。
滞纳金是超过规定的缴款期限,向缴款人征收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一般是按超过规定期限的天数,每天征收应缴款额一定的百分比。
对于未能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应按期计付
贷款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是对持卡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惩罚。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发卡机构可以停止该卡的使用。
(责任编辑:华明 邮箱地址:chinaeditors#bankrate.com 发邮件时请将前面“#”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