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境内证券
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出台,将国有股转持后的补偿问题,明确为“在取得国有
股东各出资人或各股东
一致意见后,直接转持国有股,并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对非国有出资人给予相应补偿。”
创业板的推出使得
上市公司通过创投公司培育PE项目的投资行为成为投资者热追逐的热点,而大众公用,粤电力,盐田港和唐钢股份等共同持有的深圳市创新
投资集团,电广传媒持有的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和鲁信高新持有的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等备受瞩目。
不过,采用上述业务模式的某些创投公司因为所投资的公司上市而被要求履行转持义务的状况引起了相关上市公司的不安。其中,深圳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
公司需要转持438.6997万股同洲电子,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需要转持549.4万股天威视讯,而鲁信高新将因为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转持
300万股华东数控而利益受损。
最先对此政策有所反应的力合股份在办法公布后,即公告了转持异议,类力合股份的案例也不在少数,电广传媒,鲁信高新,大众公用和张江高科等数十家上市
公司都将因为持有创投股权而遭遇被迫转持义务。
尽管该办法对上市公司持有的股权被划转指定了相应的补偿条款,但是,对于如何补偿,补偿的标准如何,是按净资产,持股成本还是市盈率补偿,如果“各股
东一致意见”不存在,或股东大会未予通过,又该如何进行转持等问题却缺乏实际可操作性的规定。
此外,即使上市公司按照规定,履行了国有股转持义务,那么,因“转持”造成的上市公司每股收益下降以及引发的股票价格下跌,该不该补偿,由谁来补偿和
该怎么补偿的问题又该如何处理呢?
力合股份首先对国有股转持提出异议也算是不得已而为之。力合股份持股珠海清华科技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该公司间接持有拓邦电子361.6万股,该
笔股份被明文列入财政部下发的转持义务名单。
作为一家投资控股型公司,力合股份被看好和关注是就是因为其在拓邦电子的权益,而其余较大股权投资项目均告亏损。上述股权被划转后,如果国有股东补偿
了力合股份的投资者,那么由谁来补偿大股东呢?
可见,国有股转持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创投的利益,但是,投行人士还是给出了相应的对策,那就是要么在上市之前把股份卖掉,做
IPO时尽量把盘子做
小,要么把优质
资产放在后面,待转持义务完成后,再把优质资产注入进来。只是如果创投机构被迫采用这样的方式来规避
风险,并导致股价的估值发生变化,那又
该由谁来保护最基本的
股票投资者的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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