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银监会正式批准
北京银行(在北京)、
中国银行(在上海)、成都银行(在成都)作为主要出资人筹建
消费金融
公司。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要求,加大金融对扩内需促消费的支持力度,促进
经济平稳较快发展,2009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银监会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并启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四地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工作。
在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审批工作中,银监会坚持商业化、
市场化原则,尊重金融机构的意愿,由金融机构自愿提出申请。银监会根据《试点办法》规定的各项准入条件,对申请人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资质条件、商业目标、公司治理、
风险管理制度、业务流程、运行系统与专业团队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和评判。
根据上述三家
商业银行提交的筹建申请,
北京银行拟在北京市设立独资的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拟联合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在上海市设立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成都银行拟联合马来西亚丰隆银行在成都市设立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此外,天津市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申请也正在受理审批中。
根据筹建批复,上述三家商业银行应在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应落实拟设消费金融公司的
资本金、人员、营业场所等事项,并完成公司章程、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工作。在筹建工作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向银监会提交开业申请材料。
·相关介绍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共五章三十九条,对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监管
指标及消费者的保护等作出规定。《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
消费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阶段的业务范围仅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结合国际经验,《试点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设定了有关监管指标,包括较严格的
资本充足率标准(不低于1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以及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等;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试点办法》规定了三方面相关内容:
一是贷款利率不能超出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二是消费金融公司对借款人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对外泄露;三是对逾期贷款的催收应采取合法的方式,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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