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
保险近年来越来越受
消费者的青睐。不过在理赔方面,还是有一部分的消费者会遇到困难。困难的来源无外乎就是对保险条款不熟悉,或是
保险公司钻
了保险相关的法律空子。下面这个案例是关于一个
投保了九年
重疾险却遭遇拒赔的周女士的故事。
武汉的周女士现年49岁,2000年投保某保险
公司《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多年来,周女士的肝功能一直不达标,直到2009年8月10
日,周女士被医生建议入住肿瘤医院,原因是她被临床诊断为原发性肝癌并脑转移,入院即日就进行了肝癌光子刀治疗,9月10日第一次放疗疗程结束出院。周女
士想起自己多年前那份
保单,故申请重大疾病理赔事宜。
保险公司理赔医生在接到周女士重大疾病理赔申请后,以其未提供病理报告诊断书为由拒绝赔付。周女士收到《拒绝赔付通知书》后,无法接受保险公司的拒赔
理由。她认为虽然自己住院期间没有进行肿瘤组织病理学检查,但她的主治医生已经采取光子刀针对抗癌治疗了,所患疾病临床上诊断为肝癌并脑转移,是符合保险
公司重大疾病理赔标准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赔付她的保险金。
但是对于周女士的观点,保险公司也不同意,他们认为被保险人所投保的合同中有明确要求,无论理赔与否都应严格按照保险条款进行判断和解释。基于双方的
矛盾,保险公司的理赔医师与周女士的临床经治医生黄主任进行了沟通。黄主任表示,依据周女士肝脏CT检查及全身症状表现,临床上可以确诊患肝癌,并进行了
肝癌光子刀治疗。之所以没有对周女士进行肿瘤组织病理学检查,是基于周女士的身体条件等情况考虑,医学上要求结合其身体素质的具体状况而定。周女士的情况
属于无手术指征,如果强行体外为病人行肿瘤组织穿刺病理检查则会存在以下诸多
风险,比如可能检测不到肿瘤组织;比如肿瘤组织穿刺后可能发生转移扩散;比如
穿刺有生命危险等等。所以患者周女士通过肝脏CT检查可以确诊患肝癌,就应符合保险公司有关重大疾病相应理赔标准,无需硬性要求其做肿瘤组织病理学检查。
最后,保险公司理赔医生采取了王主任医师的建议,正常赔付周女士重大疾病理赔金10万元。
所以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对于重大疾病的确诊(理赔),病理检查报告并不是惟一的依据。建议保险公司在设计重疾保险条款时,一定要密切结合临床医学的进
展,要符合医学科学诊断检查手段的表述要求,然后再结合保险公司理赔现状,客观合理地制定该
保险产品条款。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比较负责人的让理赔医生与患
者的主治医生进行了沟通,最后依据条例给与了
赔偿,体现出了保险公司对保户认真负责的态度。笔者在这里要呼吁广大的消费者,要以过去发生的案例为戒,提高
自身对保险知识的认知,不要保险公司一纸拒赔书就放弃应获得的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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