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在某4S店购买一辆小轿车,由于工作繁忙,于是支付了一笔代办费用,让店内销售人员为其包办新车牌证及车险等。
运输司机苗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伤害保险单,约定苗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约支付保险金。
保单贷款都要按时归还,不然超过还款期限,保单作废,后果肯定是得不偿失。
人身意外险的责任范围较为单一,一般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或残疾,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由于重复投保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双方自愿签订的,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不能重复投保,因此两份保险合同都合法有效。
如果一个家庭的经济来源比较 单一,那么这个经济支柱的保险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在目前的车险种类中,只有属于“交强险”才是每位车主必须要买的。其他的车险由消费者自愿购买,自主选择保险公司。
若保险公司自己制定的保险条款中存在这不合理或考虑不周的地方,都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保险公司都是不支持车主“私了”的,而应保持现场现状,等交警到场判断事故责任。
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车祸,赔偿金应该由保险公司解决。作为受害者一方,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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