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名称 | “金葵花”—招银进宝之贷里淘金3号理财计划 |
| 产品代码 | 2203 |
| 银行名称 | 招商银行 |
| 产品类型 | 信托类 |
| 币种 | 人民币 |
| 委托管理期限 | 32天 |
| 是否保本 | 不保本 |
| 收益类型 | 浮动 |
| 销售起始日期 | 2009-07-02 |
| 销售结束日期 | 2009-07-08 |
| 收益起始日期 | 2009-07-09 |
| 收益结束日期 | 2009-08-10 |
| 收益计算方法 | 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招商银行购入资产组合正常处置或持有到期的情况下,本理财计划预期可获得预期最高到期年化收益率为1.7%,超出最高年化收益率部分的收益作为银行的投资管理费;否则根据资产组合实际出让或处分的情况计算投资者应得本金及理财收益。 |
| 理财份额面值 | 1元 |
| 委托起始金额 | 5万元 |
| 委托金额递增单位 | 1万元 |
| 购买方式 | 投资者可通过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各营业网点或招商银行财富账户、个人银行专业版、大众版办理认购。 |
| 投资标的 | 未透露 |
| 实际年化收益率 | 1.70% |
| 收益计算方法 | 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招商银行购入资产组合正常处置或持有到期的情况下,本理财计划预期可获得预期最高到期年化收益率为1.7%,超出最高年化收益率部分的收益作为银行的投资管理费;否则根据资产组合实际出让或处分的情况计算投资者应得本金及理财收益。 |
| 信托投资方向 | 本理财计划投资于向铁道部及优质特大型中央企业发放信托贷款的资金信托、银行承兑汇票以及AAA级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债、中期票据等信用级别高、流动性好的金融工具,其中优质企业的资金信托融资项目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投资比例为0-100%;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债、中期票据等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高于50%。 |
| 信托托管机构 | — |
| 风险提示 | 投资本理财计划有风险,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谨慎投资: 1.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理财计划收益来源于资产组合出让、处分或持有到期的收入。如资产组合无法正常处置的,则由此产生的本金及理财收益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资产组合内信托贷款借款企业未能足额偿付贷款本息,则由此产生的本金及理财收益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在发生借款企业完全丧失清偿能力的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将可能损失全部本金。如果在理财期内,市场利率调整,本理财计划的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2.管理风险:由于信托公司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本理财计划的管理,导致本计划项下的受托资金遭受损失。 3.信托公司风险:本理财计划项下所投资的资金信托,如因信托公司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并导致本理财计划本金和收益受损,该损失将由招商银行作为信托计划委托人向信托公司索赔,信托公司赔偿不足的,由本理财计划投资者自担相关损失。 4.政策风险:本理财计划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5.延期风险:如因理财计划项下资产组合变现等原因(如通过资金信托发放的信托贷款不能及时出让或处分)造成理财计划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 6.流动性风险: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投资者不得赎回。 7.再投资风险:由于招商银行在特定情况下提前终止理财,则本理财计划的实际理财期可能小于预定期限。如果理财计划提前终止,则投资者将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 8.信息传递风险: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不提供估值,不提供账单,投资者应根据本理财计划说明书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计划的相关信息。招商银行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公告”的约定,发布理财计划的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信息公告”的约定及时登录招商银行网站或致电招商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55)或到招商银行营业网点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招商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招商银行。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招商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或因投资者其他原因导致招商银行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9.理财计划不成立风险:如自本理财计划开始认购至理财计划原定成立日之前,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招商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计划,招商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 10.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甚至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
| 浮动管理费说明 | — |
| 账单查询方式 | 需到银行网点或银行网站查询 |
| 收益支付期限 | — |
| 是否自动终止 | 否 |
| 自动终止条件 | — |
| 银行是否 有权提前终止 |
有 |
| 银行提前终止条件 | 如出现如下情形,招商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一旦招商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将提前2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招商银行在收到变现财产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返还理财本金及应得收益,理财本金及收益以资产组合提前终止时实际出让或处分情况来计算: 1.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并影响到本理财计划的正常运作时,招商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 2.因企业信用恶化,市场利率大幅下滑,招商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预期年化收益率向客户提供本理财计划时,招商银行亦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 |
| 客户是否有权赎回 | 没有 |
| 客户赎回条件 | — |